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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林景騰
被 告 曾淑美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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