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侵附民,14,201705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0000甲000000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0000甲000000B(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永隆律師
被 告 乙○○
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侵易字第1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