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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0000-000000A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 告 甲○○
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侵易字第1 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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