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審交易,425,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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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富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6 月22日下午2 時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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