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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涂招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 年5月19日所為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66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字第8400號、105 年度偵字第409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涂招騰應於收受本件裁定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6 年6 月9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戶籍地即上開住所所在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德協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8頁),上訴人並於同年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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