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審易,53,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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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易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妮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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