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審訴,471,2017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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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4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世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1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世超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徐世超經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檢查後,確罹患人類後天免疫不全症候群,且目前處於昏迷狀態(極重度失智狀態)、認知功能嚴重受損,喪失語言表達能力,也無法使用肢體語言正確回應,各項功能退化嚴重,生活完全無自理能力,必須長期依賴家人、醫療或養護機構照顧,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喪失,故本院家事庭對被告為監護之宣告,有本院家事庭105 年度監宣字第303 號民事裁定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可見被告應已達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所稱因疾病不能到庭之程度,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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