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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欣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安
被 告 劉安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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