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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敬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黃柏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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