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易,456,2018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45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春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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