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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1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國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4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國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鍾國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5 年12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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