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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瑞祥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3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瑞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瑞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2 月、3 月,均經確定,嗣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又詐欺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四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 年5 月,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12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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