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聲,804,2016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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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育龍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育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

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

又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刑1 年6 月確定;

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刑8 月確定,五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6 年5 月,於民國100 年8 月18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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