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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棒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棒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於102年6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5 年7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在,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以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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