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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彥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 年度執聲付字第1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彥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彥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
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三者接續執行,合計刑期1 年7 月,於民國104 年5 月8 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7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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