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士偉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356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五日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審理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簡光昌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小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