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訴,186,2017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書剛
選任辯護人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劉曜華
被 告 鄭亦傑
被 告 沈育德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
被 告 林駿甫(原名:林軒毅)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922號、第5969號、105 年度偵字第3387號、第33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傷害以外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許書剛、劉曜華、鄭亦傑、沈育德、林駿甫5 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5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本罪,且卷內證據資料足資認定被告犯罪,認為就被訴傷害以外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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