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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楗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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