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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金順
具 保 人 廖國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國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潘金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以無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命提出新臺幣3 萬元之保證金,嗣於同日由具保人廖國欽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羈押聲請書、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5 年度聲羈字第19號裁定、本院訊問筆錄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5 年度聲羈卷第2 至3 、5 至9 、11、15至16頁)。
茲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經依法拘提無著,亦查無在監、在所或死亡等紀錄,顯已逃匿;
且本院前已依法通知具保人遵期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4 份、刑事報到單3份、本院通知具保人之公務電話紀錄1 紙、拘提報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27、33、39、61、65、67、69、79至85頁)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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