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訴,52,2017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玉鳳
選任辯護人 鄭伊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2 號、104 年度偵緝字第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陳玉鳳業於民國106 年3 月16日死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22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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