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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YAN PETER ATTWELL
選任辯護人 錢政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RYAN PETER ATTWELL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柒月拾壹日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RYAN PETER ATTWELL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為外籍人士,持觀光簽證在台居留僅可停留三月,且無其他親屬居住在台,另本案案發時之居住處亦為租賃,現已居無定所,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所定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4 月11日裁定羈押在案,至同年7 月1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逃亡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5 年7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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