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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鹿
選任辯護人 黃見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鹿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黃金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0日訊問時,坦承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不諱,並有證人即毒品買受人之證述、扣押物品、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佐,足認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
且被告有多次通緝前科、居所不定,又其所犯者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本院於105 年7 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命被告黃金鹿應自105 年7 月2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盈如
法 官 孫少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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