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重訴,13,20171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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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池長征
選任辯護人 許仲盛律師
被 告 吳偉誌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潘旻澤
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954號、第3962號、第3963號、第4732號、第6671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837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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