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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何沛蓁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何昀臻
蔡尚融
上列被告二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易字第104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部分(即傷害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涉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04 號家暴傷害等案件,其中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關於被告二人於民國104 年1 月24日所為傷害犯行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是以,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二人就該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
至於被告其餘經本院判處有罪部分,另行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一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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