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附民,20,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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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何沛蓁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何昀臻
蔡尚融
上列被告二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0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經判處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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