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附民,27,2017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葉長村
被 告 李玲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29 號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玲玉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之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判決被告部份有罪、部份公訴不受理在案。

其中有罪部分(違反保護令罪)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而公訴不受理部分(毀損他人物品罪)經原告葉長村之告訴代理人於本院106 年2 月23日審理期日當庭聲請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審理筆錄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308 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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