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釗正
被 告 黃銳誌
蔡福明
上列被告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05 年訴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