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5,附民,87,201704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楊志鈴
被 告 黃金船
上列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易字第429 號即本院106 年度簡字第69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曾思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子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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