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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順喜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1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程序審判,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順喜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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