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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10號
106年度交易字第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俊欽
郭俊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131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90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潘俊欽、郭俊男因過失傷害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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