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交訴,97,2018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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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訴字第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城


輔 佐 人 林原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金城於民國106 年3 月10日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沿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至上揭路段61之19號時,未注意後方來車,逕自臨時停車,使同向行駛於後方,由陳育琳所駕駛車號000-000 機車閃避不及而與之發生撞擊,陳育琳即人車倒地,致受有右膝挫傷之傷害(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詎被告肇事後,明知其駕駛上開車輛已肇事,亦可預見陳育琳因此而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施予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留下聯絡資料,亦未向警方報案,旋駕車駛離現場。

嗣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185條之4 之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7 年8 月11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是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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