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交附民,103,2018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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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
原 告 曾耀輝


源龍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惠
原 告 源盟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憲欣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蘇孟迪

和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明窓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23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交易字第2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被告蘇孟迪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死亡,上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 紙可憑(見本院交易卷第200 頁),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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