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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劉玉茹
被 告 陳永和
被 告 陳永和之雇主
被 告 車號00-0000自用小貨車之車主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簡字第106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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