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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高貴花
被 告 潘梅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6 年度原簡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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