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曾桂香
被告 潘凱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原簡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504 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