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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原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詩芸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林吉隆
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1725號、106 年度偵字第3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七年七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上午9時30分宣判,惟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俱屬複雜,重要證據之比對與事證判斷上之耗時程度均超出預期,復為詳細製作判決書原本,以求裁判品質之增進,致無法如期宣判。
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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