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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水賀
黃姚美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黃凱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李佳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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