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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李坤全
李惠觀
被 告 于志嫻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5 年度審交易字第38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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