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審交附民,53,2017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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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王龍雲
被 告 陳榮金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6 年度審交訴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許嘉仁
法 官 李佳容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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