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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訴字第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毒偵字第30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張文泰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295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483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102 年8 月9 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揭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後5 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5 年12月1 日凌晨5 時許,在屏東縣新園鄉之鹽埔漁港涼亭內,自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 包中取出少量海洛因後,再以將該少量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未扣案)加水液化後施打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
嗣張文泰於105 年12月1 日下午3 時10分許,在屏東縣新園鄉鹽埔村新生路,為警方盤查,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 包;
俟警方對張文泰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嗎啡(施用海洛因之代謝物為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張文泰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1頁背面),而其為警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確呈現嗎啡(施用海洛因之代謝物為嗎啡)陽性反應,有職務報告1 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尿液送檢人真實姓名對照表(代碼編號:東興龍00000000 號)1份、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代碼編號:東興龍00000000號)1 份、搜索扣押筆錄1 份、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蒐證照片2 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 、11至13、18、38頁;
偵查卷第29頁),復有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 包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又被告經本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102 年8 月9 日執行完畢出所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13、23、26頁),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出所後5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其為上開犯行而持有海洛因,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8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101 年度簡字第21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於105 年8 月25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2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又施用海洛因,對於社會善良風氣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有不該,惟其事後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無不良,並避免司法資源之耗費,且其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主要係戕害其自身健康,並未侵害他人個人法益或造成具體損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素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警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 包,為被告所有供犯上開犯行所剩餘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屬實(見本院卷第32頁),且該毒品外包裝2 個所殘留之海洛因殘渣,衡情已難以分析剝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海洛因,故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餘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繼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品 名│數量│單位│備 註│
├──┼─────┼──┼──┼──────────────────────┤
│ 1 │第一級毒品│ 2 │ 包 │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前淨重0.44公克,驗餘淨│
│ │海洛因 │ │ │ 重0.43公克)。 │
│ │ │ │ │②含極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且未析離之外包│
│ │ │ │ │ 裝2 個,應併予沒收銷燬。 │
│ │ │ │ │③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5 年12月30│
│ │ │ │ │ 日調科壹字第10523028050 號鑑定書1 份參照(│
│ │ │ │ │ 見偵查卷第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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