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1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柏泰民
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 年8 月13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