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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2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鋒
具 保 人 林素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調偵字第7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素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其保證金已繳納者,由法院裁定沒入之。
又沒收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被告林尚鋒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欺罪之嫌疑重大,並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惟無羈押必要,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林素真如數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106 年8 月18日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106 年刑保字第6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可按。
三、茲經本院訂於108 年1 月9 日開庭審理,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經本院拘提未獲等情,有本院108 年1 月9 日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各1 份及員警拘提報告書3 份在卷可佐。
另具保人於本院108 年1 月9 日審理期日到庭時亦表示被告已很久未與其聯絡,且聯繫時均係撥打公共電話等語。
綜上,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依時到庭,具保人亦未能督同被告到庭或陳報其所在,另尚查無被告有另案在監在押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存卷為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應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王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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