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易,490,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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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世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7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世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9 月1 日下午8 時許,攜帶得作為兇器之螺絲起子至屏東縣○○市○○路00000 號,徒手竊取被害人曾煥敞所有並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000-000 號之普通重型機車得手後逃逸,作為其代步工具。

嗣於同年月2 日上午1 時50分許,被告牽移上開機車行經屏東縣○○市○○路000 巷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檢,而查獲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訴訟繫屬後之108 年3 月9 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鴻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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