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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繁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7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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