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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7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振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454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10月16日下午4 點30分遠距訊問法庭公開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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