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易,981,2019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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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字第9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秋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緝字第3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即被告鍾秋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判決業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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