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易緝,6,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易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子明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8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高子明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