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1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世昌
選任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3335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06 年度易字第371 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柯世昌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柯世昌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警卷所附「涉嫌妨害公務譯文」為證據外,餘均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
其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先後2 次以「你娘機歪,你甘聽有嗎」之穢語對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許育銘為當場侮辱之行為,係基於同一侮辱公務員之犯意,於時空密接之情形下所為,且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前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非但不予配合,更以上開粗俗低鄙之穢語當場辱罵,嚴重蔑視國家公權力,所為實屬不應該,自應受相當之刑事非難;
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板模工作,每月收入約新臺幣3 萬元,未婚無子女之生活狀況(以上見本院卷第51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依玲
附錄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