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PTDM,106,簡,310,2017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龔張櫻仔女 75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8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龔張櫻仔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多支互碰總支數速見表參張及六合彩簽單貳本,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龔張櫻仔基於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1 年間某日起,擔任組頭,在其屏東縣○○鎮○○○路000 巷00號住處週邊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供不特定賭客向其選號下注賭博財物,其以此方式聚集不特定賭客參與六合彩賭博。

簽賭方法有俗稱「二星」、「三星」、「臺號組仔」、「臺號特尾」等,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下同)80元,如賭客簽中「二星」即賠付5,700 元,「三星」賠付57,000元、「臺號特尾」賠付20,000元及依倍數表所載之倍數賠付「臺號組仔」之彩金金額;

如未簽中,賭資即歸龔張櫻仔所有,其以此方式與不特定賭客對賭而牟利。

嗣於106 年1 月10日12時20分許,為警經其同意,在龔張櫻仔上開住處及其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多支互碰總支數速見表3 張及六合彩簽單2本等物,因而查悉上情。

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訊據被告龔張櫻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以上揭方式經營六合彩牟利,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 份及現場照片4 張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多支互碰總支數速見表3 張及六合彩簽單2 本可證。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68條所稱「聚眾賭博」,乃指召集不特定之多數人參與賭博之意,且該等不特定之多數人,毋須同時聚集於一處從事賭博之行為,只須其性質係集合多數人而為賭博,而主事者之目的原在聚眾賭博以營利,即成立本罪。

準此,本件被告基於營利之意圖,以其上開住處週邊區域作為經營地下六合彩簽注之據點,供不特定人下注,並以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輸贏之不確定機率決定財物之得喪而與賭客對賭財物,同時經由向簽中賭客抽取「公正賠率」與「實際賠付賭金」間差額之非射悻性方法以營利,依上說明,自符合「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及「聚眾賭博」之要件甚明。

是核被告前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㈡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並於其住處附近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再於每星期固定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1 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是被告聚眾賭博的延續,因此每週重覆的簽賭、對獎,即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的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應是例外。

再俗稱「六合彩」之賭博,組頭於每期開獎前,聚集多數人同時或分次簽賭,而以抽取賭資之固定成數或與賭客對賭之方式為之,所有各個舉動無非欲達最終開獎營利之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一個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當期開獎前,組頭之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之各個舉動,客觀上為其一個犯罪行為之接續進行,組頭主觀上接續聚眾賭博及與賭客對賭,均係基於一個賭博犯罪決意之決定,而為達成同一犯罪所為,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04255 號函參照)。

本案被告自民國105 年間某日起至106 年1 月10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住處週邊區域經營六合彩賭博,其主觀上即有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且於固定開彩時間對獎,在社會客觀通念,亦可認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而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依上開說明,被告所為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均為「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均得評價為一罪。

㈢再被告意圖營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與之對賭財物之行為,乃係基於一個賭博之決意,發為一個賭博之行為,雖有觸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及同法第268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情形,然其行為既僅有1 個,自應依同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圖利聚眾賭博罪。

㈣爰審酌被告龔張櫻仔為謀己利,提供場所聚眾供人簽賭下注並與賭客對賭,助長投機風氣,破壞社會善良風俗,且藉此牟得不法利益,情節非輕、且被告自承經營六合彩之時間長達約2 、3 年,期間非短;

兼衡其小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年事已高、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多支互碰總支數速見表3 張及六合彩簽單2 本,均為被告龔張櫻仔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刑法第38條之1 之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查被告龔張櫻仔於偵查中供承:伊經營約2 、3 年等語,則以每個禮拜經營3 期,迄至106 年1 月10日為警查獲時,被告龔張櫻仔經營地下六合彩簽注期間約為24月(2 年)餘,簽注期數應逾288 次(以每月4 週,1 週3 期,共12期計算,24X12=288 );

又被告龔張櫻仔自承其因上開犯行每期收受賭金約幾百元等語,其所稱犯罪所得數額固屬概括數額,惟因查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之確切數額,故採對被告龔張櫻仔較有利之認定,以28,800元為計(計算式:288X100 =28,800),而該犯罪所得28,800元並未扣案,為避免被告龔張櫻仔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揆之前揭說明,自應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現金28,800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本案犯罪所得現金,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追徵之(因犯罪所得金額已屬確定,自毋庸記載追徵其價額)。

四、至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故該「特定處所」除在客觀上需可得特定外,亦需處於被告可實力支配之下,始符合「供給賭博場所」之要件,雖所謂「提供賭博場所」,尚包括無形場域,例如以傳真、電話或網際網路簽注而賭博財物亦屬之,然不論有形、無形之特定處所均必須符合「提供特定空間供簽賭者聯繫」之條件,若無,則與「供給賭博場所」之構成要件有間。

查本件被告在其上開住處周圍區域接受不特定多數人前來賭博下注之行為,係單純在其住處附近公眾得出入之空間以人工之方式接受賭客簽賭,其並無提供或創造實體、虛擬之聯繫聚賭空間,例如:提供特定在被告實力支配下之房屋或攤販、透過電話、網路或傳真等方式接受簽賭者下注等行為,本件欲下注簽賭者在被告住處周圍區域直接向被告簽注即可,是被告在住處周圍區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接受不特定賭客下注簽賭,其並未提供賭博場所,自不能令負圖利提供賭博場所罪責,聲請意旨認被告亦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等語,應屬法條構成要件之誤認,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被告涉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部分,與本件被告涉犯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普通賭博罪之間,係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茂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