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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書剛
選任辯護人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沈育德
選任辯護人 趙家光律師
鄭鈞懋律師
被 告 林駿甫(原名:林軒毅)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就被告許書剛、沈育德、林駿甫三人改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部分撤銷,並回復適用通常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許書剛、沈育德、林駿甫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186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因本院認本案有關被告許書剛、沈育德及林駿甫之部分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撤銷該部分之裁定,改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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